切实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70年来,中国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拓宽公众参与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截至2018年,国家立法机关共有172件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5亿多人次提出的510多万条意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断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开展广泛协商。截至2019年3月,全国政协共收到141807件提案,立案130299件,编刊及转送社情民意信息12096件,大多数提案的建议得到采纳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国家信访信息系统联通了全国各级信访机构、9万多个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41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创新群众监督方式,建立便捷高效的网络表达平台,公民在网络上积极建言献策,表达诉求,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坚持和发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不断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让群众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人民政协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就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自主办理宗教事业;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中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亿人,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宗教院校92所。 环境权利保障日益加强。70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加速推进,中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及时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立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体系,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加快清洁低碳化进程。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大力倡导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全面打响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环保督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为22.1%,比1978年提高15.5个百分点;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6.8%,首批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42%,二氧化硫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68%;全国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增至71%,劣Ⅴ类比例降至6.7%。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约45%全国植被固碳量。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结合国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 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14.7%。近年来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少数民族考生的比例保持在13%以上,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8.49%的比例。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自主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