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许多关于版权的争论总是关乎于一个更形而上的问题,即知识是否应该被人所独占,但是在那个音乐产业逐渐成行的年代里,创造大规模需求与创造丰厚利润之间的矛盾才是问题的所在。 “二十世纪一二十年代,很多公共空间里都有投币式自动钢琴的身影,包括游乐园、台球大厅、露天啤酒坊咖啡厅、甜食店、烟店、俱乐部、舞厅、药店、百货商店、杂货店旅馆、快餐店、报摊、明信片工作室、火车站以及餐馆。与此同时,尽管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的留声机店已经消失,留声机公司仍旧在公共领域推广留声机,从旅馆门厅到公园和学校。商人经常在郊游野餐、游行以及其他的当地活动上演示留声机的使用方法。”《贩卖音乐》中如是写道。 出版商声称机械复制声音使得他们的版权受到了侵犯。然而,出版商背后是一种矛盾的心态:他们既希望歌曲广为流传,又希望能将它据为己有。虽然留声机从诞生使用的就是受到版权保护的材料,不过出版商们并未注意到这一点,直到后来才开始反对其他行业对其音乐产品的利用。 在出版商的压力之下,1909 年的《版权法》规定,版权所有者可以为其作品授权器械重复生产,并且要求机械生产商为复制品支付 2 美分的版权费。虽然这让一些作曲名家损失了可能通过自有议价取得更高版权收入的机会,不过它对于保护创作者这个群体的作用显而易见。美国 1790 年的第一部《版权法》并未规定音乐创作的版权,甚至还特别注明不禁止拷贝外国作家的作品。 盗版和正版不仅是 20 世纪初期音乐行业中的人需要面临的选择,对于任何一个潜在的未开发市场都是如此。 1980 年代,中国人第一次接触港台歌曲,大多并不合法。《新晚报》援引作曲家、磁带收藏家李寿华的说法:“大概是 1979 年末,卡式录音盒带从日本和香港进入内地,很快流行。主要是听港台流行歌曲,什么张明敏、程琳、成方圆等风靡一时,当年的盗版磁带才 3 元钱,而书店里的正版带要 20 元到 40 元。” 到了 21 世纪初,百度 MP3 的市场份额一度超过 90%,其中的音乐来源大多极其可疑,但当时买一个百来块钱的播放器,在网络上下载几个 G 的歌来来回回地听,也是一时风尚。他们可能不是音乐的消费者,却拓宽了音乐的影响力。 当然,盗版和市场并不总是非此既彼的关系。1980 年代,CD 的可复制性让盗版加强,而正版 CD 的销量却也稳步上升。那时候,盗版和市场并不冲突。 摇滚乐队险峻海峡(Dire Straits)于 1985 年发行的专辑《Brothers in Arms》是全球销量最高的专辑之一,总销量达到 3000 万份。不过,它最重要的里程碑数据不在于总量,而是所有售出的专辑中有 100 万是以 CD 的形式卖出的。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一张专辑的 CD 销量超过黑胶的情况。 在三年前 CD 首次出现在商店后,《Brothers in Arms》预示了属于 CD 时代的来临。《Brothers in Arms》问世三年后,CD 的年度销量超过了黑胶。又过了三年,CD 超过磁带,成为了最流行的音乐媒介。 飞利浦与索尼在 80 年代初期共同研发出了 CD。得益于数字录音技术,CD 的音质更加精良,不会出现刮擦的声音,也不会像黑胶或者磁带一样,一面快结束时发生失真情况,它马上成为了歌迷们的新宠。 虽然数字格式的 CD 让翻录变得容易,而且盗版的音质效果也不赖,但在互联网时代之前,法律在解决版权相关的问题上还比较有效,毕竟像 CD 这种媒介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物理证据容易搜集。音乐产业也没有停止增长。1983 年之后,全球的 CD 销量连续 17 年增长,在 2000 年达到 24.5 亿张的顶点。 盗版和正版的界限并不总是明确,毕竟在制定规范时,没有人能够预料到未来媒介的发展。有时这种模糊甚至孕育出了极其有趣的文化。 1909 年美国的《版权法》授予了音乐作品“为营利目的”而公开表演的权利。不过,法案并没有把投币点唱机再现或演奏音乐作品视作为营利目的的公开表演,除非要对进入进行这种再现或演奏的场所收取费用。也就是说,进入酒馆、餐厅这样不用花“入场费”的地方,顾客通过点唱机投币点歌,点唱机的所有者却并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