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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27号文周年考:“政府的归政府 企业的归企业”(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08-17

  西南地区某区县城投公司负责人坦言,前几年每年融资40亿以上,27号文后一年新增融资不足10亿,而且都用来还本了。还本压力下,公司不得不“低调”地面向部分居民、企业定向融资。“金额小了很多,但利息高了不少。”

  河北省某县城投公司融资人士介绍,一年来公司新增融资比较困难,现有的一些存量债务已经展期了两次。“我们是银行的大客户,但确实资金紧张,和银行积极沟通后,银行也同意展期。”

  多位地方投融资人士反馈,27号文印发后,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更注重现金流,不再绑定政府信用。

  四川某县城投公司负责人介绍,以前政府购买服务中棚改、扶贫、水利项目做得比较多,现在基本不做了。“之前很多项目上马都是政府兜底,现在大家都战战兢兢的,不敢新增债务。”

  “部分银行以及政府都担心新增贷款涉及到隐性债务,所以贷款没以前好做了。不过符合规定的项目贷、公司自身的一些流贷还是可以做的。” 中部省份某县城公司融资部人士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前融资平台融资很便捷,财政出担保函或承诺函即可融资,但这类融资会增加政府性债务。27号文后,城投公司没有现金流的项目主要通过代建的方式进行。和BT不一样,财政预算资金到账后,代建方城投公司的项目才能开工。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在调整项目贷款投放方式。

  “项目倒也不缺,但是很难做起来。如果新增隐性债务将会被问责,这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所以我们对政府类项目都比较谨慎,只做一些收益能覆盖本息的项目,但收益从何而来是个大问题。”农发行西部省份信贷部门人士表示。

  某股份行总行风控部人士介绍,分行报来的政信项目,我们首先看项目收益。如果是有收益的市场化项目就放行,但这类项目并不多。如果是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比如垃圾处理、地下管廊项目,则看这些项目是否符合PPP相关的项目运作要求。

  某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要分清投融资主体,对合规企业法人进行融资。即使项目法人明确为企业,还应甄别是否为实质上的政府融资平台。如果融资属政府指令行为,或者项目经营现金流无法覆盖投资与回报,需要财政拨款偿还债务,应定性为代政府投资项目举债,不能放款。

  这些转变的背后意味着金融机构更注重项目本身的收益,而非项目背后的政府信用。以项目信息相对透明的政信信托为例,早年间增信方式为“三件套”(政府承诺、财政担保、人大决议),2015年后则围绕政府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兴起大量业务。

  举例而言,某城投公司对当地政府拥有一笔3亿元的应收账款,该城投公司将这笔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然后信托公司再根据城投公司的委托,将财产权信托分为若干等份,转让给投资者。如此,城投公司相当于提前“变现”了债权。

  但27号文后,这类结构略微有所改变,应收账款的对象不再是政府,而是当地公司。比如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城投公司所持有的当地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

  “原来的应收账款方对应的是政府或者财政,应收账款转让后,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信托机构成为政府的债权人,有变相增加隐性债务之嫌。”沪上一家信托公司政信业务人士表示,“27号文印发后,隐性债务从严监管、政府和平台切割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不得不改变交易结构,应收账款方对象换成了公司。”

  27号文印发后,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也在快速推进。地方层面上,湖南、陕西两省已制定融资平台转型方案,要求市级平台公司控制在3个以内,县级平台公司控制在2个以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某县融资平台转型方案显示,该县有9家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方案为注销2家,保留保障房开发城投公司1家,县城建公司吸收合并5家后进行转型。人员安置上,原来基本都是公务员编制或者事业编制,改革后将全部转为企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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