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公司(上海易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8)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未按合伙协议要求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料及召开例会、未审慎认定专业投资者、重大事项未征求投资者意见、内部培训内容不规范、基金募集环节已知的投资标的风险未及时告知投资者等。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被投企业相关风险事项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