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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带背二、审判程序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8-03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也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8.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不限于被告,还可能是原告、有独三、无独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撤诉而未获准许的原告或有独三拒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适用对象限于原告或相当于原告地位的主体。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10.延期审理用决定,且仅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用裁定,适用于程序的各阶段。

  11.诉讼中的评议原则与仲裁中的评议原则: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诉讼须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仲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裁决。

  13.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裁定类一保全(所有类型)、先予执行、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决定类一回避、拘留、罚款。小额诉讼中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得上诉。

  16.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区分诀窍:(1)当事人的死亡时间(诉前死亡VS诉中死亡VS裁判生效后死亡);(2)案件类型(不可继承的身份关系VS可继承的财产关系)。

  1.传统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定适用和约定适用。对于法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可以要的更少,但不能“多吃多占”)。

  2.不得适用传统型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些案件当然也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根据。

  4.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1)法定适用:标的额为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2)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但在两倍以下+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程序。

  5.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可以再审。小额诉讼案件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只有以不应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案件为由申请再审,作出的再审裁判可以上诉,以其他再审理由作出的再审裁判均不得上诉。

  10.传统型简易程序的审限——3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本院院长批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2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本院院长批准)。

  2.必要共同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的人是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

  4.原审原告可以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但须其他当事人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准许撤诉的,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此时不得再次起诉,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5.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不得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6.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的具体情形:(1)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7.二审中的特殊调解:(1)一审法院漏人或漏判的:调解先行,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当事人不得合意放弃审级利益。(2)在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先行,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审级利益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离的,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调解先行,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审级利益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8.二审案件的裁判方式:(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直接维持或纠正瑕疵后维持)。(2)有错必改,无论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都只能依法改判,而不能发回重审。(3)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4)严重的程序性违法,只能发回重审。发回重审限一次。

  10.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律不适用再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调解书可以再审。

  3.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原则上不得转移再审管辖权,应由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谁启动、谁负责)。

  4.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中止执行。

  5.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6.检察机关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需要经本院检委会的讨论决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对象是当事人和案外人。

  7.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情形:(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8.法院启动再审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四费一金一酬”)可以不中止执行。

  9.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再审。如果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则依照原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程序,可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原一还一、原二还二)。如果再审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10.再审中撤回起诉: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11.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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