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弗洛格贸易有限公司、中宇吉程(宁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一如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金海盛购物商场有限公司、宁夏苏客徕凯图食品有限公司、宁夏朔方华视文旅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上海五洲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伟崇冠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港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中宇吉程(宁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厅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申请移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登记注册系统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