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李某与朋友相约于田某经营的饭店用餐,期间李某饮酒。监控视频显示,店内除李某一桌正在用餐外,其余饭桌已打扫完毕,凳子均倒立摆放在桌上,店内摆放有扫把、抹布等清洁工具。 与朋友用餐结束后,李某先行起身离座,踉跄行走至旁桌时摔倒。朋友与饭店员工随即将其扶起,即将出店时李某再次摔倒并发出“哎哟”的喊叫声。 救护车到达后,李某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李某认为受伤是由于店内地板湿滑导致,田某经营的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店主田某诉至宁乡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监控视频来看,田某店内确有打扫的痕迹,但地板上并未有明显水迹,且其他人均能正常行走,而李某起身行走时步态不稳,足以说明饮酒已对其自身的反应力、控制力造成影响。且李某出店时在有他人搀扶的情况下仍然摔倒。 另外,监控视频显示,店内虽未有明显水渍,但田某在李某仍在饭店用餐时就进行打扫,并将打扫工具置于饭店大厅,留下安全隐患。装有水的水桶放置于饭桌中间,已对客人的出行造成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