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必须征得其同意。因此若是欠下债务,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应该偿还所欠债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欠下债务,父母也应偿还。当然,如果发生债务的民事活动是必须由父母代理的,但父母拒绝追认、不同意时,则可以不偿还债务。 一般而言,父与子的关系是独立的关系,其双方经济与生活相互独立,是完全不一样的民事行为责任人。除了上文可能由父亲承担债务的情形,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就毫无替子还债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除了继承财产以外,也随之继承债务。但是继承者偿还的债务不高于继承所得的财产。 合同担保人与债务人同样有责任,当债务人逾期无法偿还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 债务人与家人未在一起生活或者说债务人没有将借款用于支持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那么即使是家人也没有偿还的责任。 综上所述,“子债父偿”一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在继承关系中或其他条件下,才有法律约束让父亲替孩子还债。当然,李某、陈某老夫妇替子还债的行为值得称赞,这彰显了诚实信用的优良美德。但我们今天生活在法治社会,应当用法律视角去理性的看待问题。在认清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再去思考人情、道义、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兼顾法律与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