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15时许,叶某某驾驶宁DE***2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隆德县神林乡双村路段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王某驾驶的宁DD***3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路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请广大驾驶人时刻将“降速、亮尾、控距”的行车准则牢记心间,安全驾驶,文明出行。(隆德交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