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海东市应急管理局、海东市林业和草原局、海东市公安局、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就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全市国有林区、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区、南北山造林区、“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区和草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严禁春节、清明期间上坟祭祀时燃放烟花爆竹、在指定区域焚香烧纸,大力提倡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环保的吊唁和祭奠形式。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区域内野炊、明火取暖、吸烟,以及携带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草区。 二、广大市民朋友们要自觉遵守《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争做文明祭祀、移风易俗的践行者;特别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和宣传《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积极防范森林草原火灾。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护人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严禁独自进入林区,杜绝野外用火等行为,防止因玩火等行为造成森林草原火灾。 四、公安、林草等部门将依法查处违法农事用火、祭祀用火、施工作业用火、野外生活用火和各种故意纵火等违法用火行为,对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法用火、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各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六、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林草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凡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内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