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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大了!湖北一民警被举报强暴未成年女孩态度让人舒服极了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8-11

  2月26日,一女孩手持身份证在网上实名举报称,2023年9月自己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一正式民警强奸,当时她尚未成年,事发后曾多次报警,但一直没处理。

  据视频内容来看,女孩姓于,出生于2005年,籍贯好像是辽宁。她的举报对象是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吴某。

  女孩举报的事项是:派出所民警吴某强奸未成年少女、受贿、打人。于某郑重表示:如若编造陷害,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身份证年龄推断,于某所举报的事项发生时间肯定不是现在,因为她现在已经年满18周岁。那到底是何时发生的事呢?

  辽宁和武汉,那可是差了十万八千里。一个长相清纯可爱的未成年女孩,她当时是在武汉读大学,还是打工?她与吴姓警官是朋友,还是有业务往来?

  如果说民警在办案期间有收受好处,又怎么会打人呢?既然是行受贿,那当然是有人想谋取不当利益,那么这个人又是谁呢?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强暴未成年女孩是什么性质,他不可能不清楚,又怎么会头顶国徽干出这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事情呢?

  面对记者的来电,被举报人所在派出所回应到: “不信谣不传谣,我们上级领导有过核实,我们知道这个事情。”

  辖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则回应称,会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该情况是否属实。相比而言,分局这个官方回复听起来就让人舒服极了。

  如果女孩的举报内容属实,那可真的是令人震惊。民警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若有这样的事,那就绝对是警队的害群之马了。

  有人认为,人家能真人出镜实名进行举报,相信这件事情还是八九不离十的。难道仅凭一个不知名的警员“没有这个事”就结案了?

  也有人认为,99.999%是真的。她顶多大的风险实名举报。谁没事拿自己的清誉和法律开玩笑,敢去诬告民警?那不是给自己找不自在吗?

  还有人认为,凡事都要讲证据,没有证据去哪里告都没有用,何况是告警察?为什么次日不报警?过几个月才报警!证据都灭失了!你怎么告?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发生关系时女孩已14周岁以上但未满18周岁,则要看其是否同意。如果其本人自愿与警察发生关系,则不构成强奸。

  即使警察当场没有使用暴力,只要当时女孩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强奸。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需要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情形。诬告是指举报人有意捏造或者虚构事实,希望借此来陷害被举报人,使其受到刑罚惩罚。

  而错告本身并没有恶意构陷他人的意思,只是由于对事实真相的认知错误或者说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从而在客观上伤害了被举报人。

  无论如何,都希望当地公安机关能够高度重视此事,尽快展开深入调查,给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若民警确实构成违法犯罪,则应依法严惩,否则就应该还他一个清白。

  任何人都必须遵纪守法,无论你是警察还是平民,是老年大妈还是未成年女孩,谁犯了法,法就不会饶恕谁。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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