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宁4月28日消息(记者罗兰)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据了解,《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重点围绕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与器具、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明确燃气经营、燃气使用、设施保护、隐患处置、事故预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全链条安全责任。 在瓶装燃气经营和使用方面,《条例》对瓶装燃气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向合法供应渠道购买燃气”等四项规则;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单位还应当遵守“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等五项规则,同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 同时,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使用瓶装燃气的禁止行为。《条例》明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在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放置气瓶,使用瓶装燃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等三个方面的禁止行为,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有效遏制瓶装燃气用户端事故发生。 据介绍,《条例》还充实完善了农村地区燃气规划、供应、使用等内容,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城乡燃气设施,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和设施建设,逐步推动农村地区使用管道供气。 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