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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高老头”借你的卡我来用用完再找你来赔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10-12

  随着个人向银行申请办理和使用多张信用卡的常态化,金融领域的发展不断扩容提速增效。但信用卡业务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消费端法治保障不全、司法服务不细、审判经验不足的短板也日益凸显,借用他人信用卡刷卡的“人情案”普通存在,给数字金融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近期,云南昆明市一女子将自己几近套穿的信用卡借用给朋友共同使用,让朋友买单超额还款多年,被发现后还将朋友起诉要求赔偿10万多元,引发争议。

  昆明市五华区的潘女士与张先生系朋友关系,早前潘女士就以手头紧多次向张先生借钱用于房屋装修、供女儿上学及生活开支等,累计金额达14万多元,后张先生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潘女士讨要均被各种理由拒绝还钱。2015年11月9日,潘女士主动将名下的三张信用卡借给张先生以缓解公司困境。

  当天交付时,潘女士口头承诺三张信用卡的可用额度为10700元,并让张先生手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要求三张信用卡产生的本息全部由张先生一人承担。碍于情谊,张先生对信用卡的余额未仔细核实,也未对信用卡的消费权限明确分配,未想潘女士借出之后依然不停套现消费却让自己一直承担还款责任。

  直至2018年4月,张先生逐渐发现三张信用卡账单存在诸多问题,信用卡中心客服告之,三张信用卡被持卡人潘女士绑定在某信和某宝一直在消费,得知这一情况的张先生诧异不已,立即将三张信用卡报停。随后,无法刷卡消费的潘女士遂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三张信用卡的全款。2018年9月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先生赔偿潘女士自信用卡报停后承担的实际还款损失18740元。

  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必须赔偿全款。2019年8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张先生返还潘女士全款107000元。期间,张先生双目失明无光感,在医院住院做手术无法使用手机(因心情悲观手机又摔坏)尚未接到二审开庭任何传票或通知的信息及法律文书,未能参加庭审。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张先生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中,在法院调取出银行三张信用卡交易流水显示,2015年11月9日,也就是潘女士将银行信用卡交付张先生时所称的107000元实际余额仅为9813.97元,十分之一都不到。其中,建设银行信用卡口头宣称可用额度为17000元实际只有624元;平安银行信用卡50000元实际额度3692元;中信银行信用卡40000元实际额度5497.97元。

  其次,潘女士在张先生持有三张信用卡使用及还款期间,擅自绑定某信和某宝私自消费5万余元。张先生不仅没有透支潘女士名下的信用卡额度,反而还帮她潘娅敏还信用卡卡债约7万元。另外,2018年4月9日,建设信用卡和平安银行卡报停时,张先生分别代替潘女士偿还了2032.5元和9615元卡债。

  由是,张先生将相关材料和证据提交到中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张先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充分体现其主张,不能作为有力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再审申请。2021年4月25日,张先生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同样被驳回。

  律师称: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法,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庭审中,根据张先生与银行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潘女士用某信和某宝绑定了三张信用卡并进行了消费,而银行的消费记录亦相互印证。对于信用卡的使用主体这一关键事实和争议焦点,法官一笔带过即未予采信,也未要求潘女士提供证据加以调查清楚,而是直接认定张先生持有信用卡则为其消费使用,并将举证责任全部推卸至仅为持卡一方且为善意还款人的张先生而不是真正的持卡人潘女士,不合情理更不合法理。

  律师还表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持卡人外借信用卡。潘女士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反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内容,故双方据此确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换言之即使合同有效,潘女士将信用卡中的资金借给张先生,自己又私自挪用和消费,无异于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恶意透支,何况是欺骗当初借钱自己且双目失明的朋友,严重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移交公安审查。

  张先生称:在二审时,自己因眼疾发作导致失明住院治疗故无法收到法院邮寄的材料而丧失二审出庭的机会,但是缺席判决并不代表法院就可以脱离事实和法律审理案件,更不能因此成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理由、借口。在再审程序中,承办法官刘某通知我到中院做询问笔录,在会议室独自等候了半个多小时后,刘某方和潘女士的律师余某一齐进来。在明知我有视觉障碍的情况下,刘某将余某提供的材料甩到我面前让我读故意刁难,并称看不懂银行提供的情况说明,态度尤为恶劣。而面对余某,刘某则是轻声细语“没事,你有啥问题电话联系。”“不用开庭了,你等着那结果就行了”。刘某毫无事实依据粗暴剥夺我再审抗辩请求的行为不禁使人怀疑其是否存在利益勾连。

  最高公检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虚假诉讼犯罪,指出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基层人民法院是法治前沿的中流砥柱,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做好司法公正第一道把关阀是弘扬社会正能量,引导金融市场向善向美发展的基础。如今,张先生因为此事生理和心理承受着无法想象的折磨,目前正在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期望相关部门本着纾民困排民忧帮民难的历史主动精神斩断利益链纠察事实,戳破迷障伞问责到底,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以高度思想卫生自觉勤洗澡,尽快给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结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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